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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艺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点击次数:731 次    更新时间:2018-09-11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本办法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华中艺术学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认定等级:根据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类:家庭经济困难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教处设立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二)年级以年级组长为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提供贫困证明、年级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复查、建档备案环节。

(一) 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提供贫困证明。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的贫困证明。

(四) 结果公示。年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报送政教处备案。

(五)学校审批。政教处汇总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认定工作组的评议结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程序,最终审核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复查。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家访、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同意建档。

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10%的比例控制认定。其中,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2%;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3、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的;

4、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5、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6、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校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贫困补助;

(三)勤工助学;

(四)社会资助;

(五)绿色通道入学(适用于新生);

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政教处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年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消费调查,对消费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艺术学校

                              2018年9月6日


武汉华中艺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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