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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受助学生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点击次数:2899 次    更新时间:2017-02-14

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鄂教贷办〔2016)精神,为了更好得将资助和育人工作结合起来,引导我院学生树立“受助思源、传递爱心、回报社会”的理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开展此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对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及社会设立的奖助学金、减免学费的学生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他学生也可积极参加。

二、活动的内容

(一)科技服务。各学院组织科普志愿者,通过举办社区便民活动、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环保知识、生态文明、“低碳经济”教育等。

(二)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号召受助学生“行举手之劳,做身边之事,人人争当志愿者”,并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可参加由学校组织或者家庭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或村组组织的各种公益服务。

三、活动安排

(一)组织实施(2016年5月)。各学院根据活动要求,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做好对志愿者招募、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确立志愿服务项目,及早安排实施。

(二)总结阶段(2016年5月)各学院要将开展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存在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形成书面总结;及时挖掘和总结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例;将受助学生志愿者的工作成效计入综合测评,与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相结合。各学校在10月10日前,将2016年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书面总结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

各学校应充分认识开展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志愿服务活动有计划、有动员、有指导地顺利开展。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宣传展板、横幅和工作简报,加大对开展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及时报道活动中的先进人物和事例。大力宣传志愿活动价值观,充分实践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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