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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点击次数:2985 次    更新时间:2016-09-18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5号)及学院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我院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人员如下:

 长:别业舫

副组长:田远芬      

 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丽娜              吴叙敏

     何先华    陈安志   胡吉诚          

崔玉林   覃显灿    曾金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田远芬

副主任:王     王丽娜      

二、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三、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对象: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大二、大三在籍在校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2.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优秀学生干部、比赛中获奖者);

    (二)国家助学金

1.对象: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优秀学生干部、比赛中获奖者);

 

四、具体安排

(一)11月15日,各学院成立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评审方案,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布置

(二)11月15日至11月22日,各学院评选、上交相关材料;

(三)11月22日至11月23日,教务处进行学生信息比对(姓名,学籍,取得学籍年份);

(四)11月25日至11月27日,学校资助中心整理汇总所有材料;

(五)11月28日至12月5日,公示、上报推荐名单。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1.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奖励和资助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是十分关注,管理组织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各院部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评选工作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日程安排和评审程序开展工作;要结合往年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学生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 ”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学院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国家奖助金评选工作监督检查。

2.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各学院要组织参评老师、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评审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国家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及每一个参加评审的老师(特别要注意通知到校外实习生),并且做好记录,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

3.加强过程管理、完善投诉机制

1)要求各学院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并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评议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要具有代表性,将评议过程和结果保存好,并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学院要集中存档。

2)高度重视学生反映的问题,积极妥当的处理。若因处理不积极或评审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学生将问题投诉到学院或省级以上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与年度考核挂钩。

3)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必须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打印在学生申请表格上一同下发(正反面打印),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注明了学院和全省资助工作投诉内容和方式,学生将更直接的了解到咨询投诉方式。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合理确定评审范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大三),各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三)严肃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纪律,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将严肃处理

1.严禁预留机动指标,务必等额一次评审。

2.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

3.严禁班级、寝室平分奖(助)学金;严禁冲做班费或强制捐给他人;严禁作为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特别说明: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的,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任何个人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费。

5.严禁对投诉问题不予解决或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学生在评选的过程中虚构家庭困难,提供虚假材料。

7.严禁学生在评审过程中“请客”、“送礼”、“拉票”、“贿票”。

(四)做好资金发放准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

1.严格按照受助名单发放。学院发放资助资金时,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学生名单发放,如有因虚构家庭情况、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资金要留存在学院,同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结余资金情况报告。

 2.所有资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要求申请学生集中在荆州市农商银行开立银行账户(非信用卡),学校相关部门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工作。

    3.做好资金发放准备和告知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工作,组织各学院做好银行卡号的核对,待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立即启动发放程序,及时将资金发放给学生。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告知学生。

 

(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1.加强受助学生的后续管理。确保评审对象的真实性。如发现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本学年度严重违规违纪、受资助后存在请客、送礼或有其它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加强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3.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谨防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不得轻信以“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为由索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的行为。

(六)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各学院将以下材料于11月21日17:00之前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名单汇总表两个部分)。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名单汇总表两个部分)。

以上两项名单表上报时,纸质档和电子档均一式一份。

   3、《资助资金发放表》(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纸质档一式两份,电子档均一式一份,打印纸质档时将家庭住址、区划代码隐藏

   4、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交至学校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返回院部保存,以备查验。

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表格要求统计信息,认真核对,保证信息准确。

 

监督电话电话:0716-8510215

资助交流群:191770428

电子邮箱:46614508@qq.com

 

 

 附件: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资助资金发放表

4、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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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植物园斜对面(学校北门),或梦天湖大酒店斜对面(学校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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