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办学秩序,加强对学校退学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的退费,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我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的《办学许可证》,我校的退学退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退费办法
第四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七)学生被学校劝退的,以及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属以上情形,按学制不足半年的,学校退费办法如下:(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已经产生的费用不退。(二)每年学籍注册完成后不足半年退学的,退还50%学费,杂费按照实际产生收取。(三)每年学籍注册完成后下学期退学的,按照一年180天计算退费(每年9个月,每个月22天,减掉节假日等),杂费按照实际产生收取。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此管理办法在入学须知时向家长公示,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生或者家长签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
注:我已知晓以上所有内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日 期: